汉朝廷尉的立法指导思想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30 10:46:42
汉朝廷尉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朝廷尉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朝廷尉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朝廷尉的立法指导思想
法制思想
1、初期实行"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政策.崇尚黄老之术,提倡"清静无为";
2、汉武帝后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实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

两汉王朝的建立与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
2. 两汉的立法概况。
二.领会:
1. 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演变的原因及“德刑并用”思想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2. 秦汉立法指导思想之比较。
三.掌握:
1.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两汉的法律形式。
3.两汉的法律令: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律、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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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王朝的建立与封建制度进一步发展;
2. 两汉的立法概况。
二.领会:
1. 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演变的原因及“德刑并用”思想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2. 秦汉立法指导思想之比较。
三.掌握:
1.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2.两汉的法律形式。
3.两汉的法律令: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朝律、腹诽之法、沈命法、阿党附益法、酎金律、左官律、通行饮食罪、事国人过律罪、泄漏省中语罪、阑入罪、欺谩罪、非议诏书罪、见知故纵罪。
4.两汉的定罪量刑原则。
5.两汉的刑名与罪名。
6.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7.两汉的契约关系。
8.两汉的继承制度。
9.两汉的诉讼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法制思想
1、初期实行"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政策。崇尚黄老之术,提倡"清静无为";
2、汉武帝后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实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
(二)法律形式
1、律:具有普遍性、经常性、刑事性的国家基本法律。包括法典与单行法律;
2、令:皇帝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件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科:针对特定犯罪而制的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决事比),“比类以决”的类推。
5、春秋经义(春秋决狱)
6、法律解释
《春秋》经义
(1)概念:西汉武帝后在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背景下盛行的,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处理案件的审判方式;
(2)特点: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善"、"恶"的标准是儒家的"忠"、"孝"原则。
(三)主要立法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九章律:西汉初年,萧何奉刘邦之命,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所制的汉朝基本法律,共分盗律、贼律、网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称《九章律》;
傍章律:共18篇,为叔孙通参照古代礼仪所制的汉代礼仪制度;
越宫律:共27篇,汉武帝时廷尉张汤所作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
朝律(朝会正见律)。共6篇,汉武帝时御史赵禹所作有关朝见 皇帝的制度礼法。
二、汉朝的刑法
(一)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1、背景:发展封建经济和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以及经过一段时期的恢复,社会比较安定,为这次改革提供了必要性与可能性。
2、内容:以缇萦上书事件为契机,文帝开始实行刑罚改革,景帝加以修正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文帝时改为笞300,景帝时减为笞200,后又减为笞100;斩左趾-文帝时改为笞500,景帝时减为笞300,后又减为笞200;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指杀之于市)。另。汉景帝时制《棰令》规范笞刑。

另。汉景帝时制《棰令》规范笞刑。制定《棰令》。《棰令》规定棰即笞杖长五尺,宽一寸,末端厚半寸,用竹板制成,须削平竹节;笞打部位限于臀部,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该法令进一步规范了笞刑。
3、意义:为结束奴隶制伤残人肢体的肉刑制度,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虽然有很大局限性,但是体现了历史的进步,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
(二)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约法省禁: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
德刑并用: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贯彻先德后刑、德刑并用、礼法结合的原则。
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主张司法机关在霜降之后万物肃杀之际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意。
(三)刑名
1、死刑:枭首、腰斩、弃市;
2、徒刑:髡钳城旦舂,5年;完城旦舂,4年;鬼薪白粲,3年;司寇,2年;罚作、复作,1年;
汉朝还创女徒顾山之制,即令女劳役刑徒每月交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入山伐木,从事劳作,以赎抵其应服刑罚。
3、笞刑:200、100;
4、徙边;
5、禁锢(终身不得为官);
6、赎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官员贵族犯罪上请皇帝裁决给予优待的等级特权制度;
2、恤刑,即在处罚犯罪方面怜老恤幼(刑事责任年龄 )。宣帝诏:"诸年八十以上,非诬 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光武帝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 皆不得系";
3、亲亲得相首匿,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宣帝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4、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到官府认罪,可免除刑罚,但“造意”者虽自告也不能免其罪。
5、关于法律时效问题:即法不溯及既住原则。这一原则确立于汉成帝时期的淳于长大逆案。
(四)罪名
(1)加强专制集权打击割据势力方面 阿党与附益罪 --即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中央。 僭越罪--两汉诸候、臣下在器用、服饰上各有规定;如有“逾制”,即构成该犯罪。 漏泄省中语罪--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 欺谩、诋欺、诬罔罪--对皇帝不忠、欺骗、毁辱、污蔑的行为。 非议诏书,毁先帝罪--即不愿执行诏书而且妄加议论诋毁先帝行为。 怨望诽谤政治罪--即因怨恨而诽谤政治的行为。 左道罪--即以邪道蛊惑民众的行为。 废格诏书罪--即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的行为。
(3)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帝安全方面 不敬、大不敬罪--即对皇帝轻蔑失礼的一切行为。 阑入宫殿门罪--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宫门或殿门。
(4)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地方阶级专权方面 大逆无道罪--即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 群饮罪--即多人无故群饮的行为。 首匿罪--即主谋藏匿罪人的行为。 通行饮食罪--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的行为。 见知故纵--即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贼盗犯罪必须举告, 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之同罪。 监临部主--即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为要及时纠举,否则要同负刑事责任。
三、汉朝的民法
(一)维护封建家长制
1、封建"三纲"的确立;2、严惩"不孝"与"大逆"犯罪。
(二)维护封建婚姻关系
仍以“七去”、“六礼”、“三不去”为离婚的基本原则。
(三)维护封建继承关系
遗嘱继承的出现,法定继承诸子平分。
在继承方面,出现三种新的法律规定:其一,允许诸子均分财物。例如陆贾有五子,有一千金,每人二百金。其二,已出现遗嘱继承。其三,庶子、女儿都有继承权。
王位继承:基本上实行嫡长继承制。
(四)契约关系
1、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
券书格式包括成交日期、标的、价钱、双方姓名、见证人,订约后沽酒若干作为酬谢,都写进契约。
2、债务契约: 汉代债务契约叫傅别。
四、汉朝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构:
(1)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力;
(2)廷尉审理"诏狱"和郡国疑狱;
(3)尚书台所属之"三公曹"(西汉)与"二千石曹"(东汉);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下设决曹掾)、县令(下设曹);封国(前期由内史,后期由丞相负责协助诸侯王审理案件)。
(二) 监察机构
1、御史大夫(西汉)和御史中丞(东汉)。
2、司隶校尉。 置于汉武帝时,负责监督中央百官及京师地方司法官吏。
3、刺史。置于汉武帝时,负责对地方的监察,后演变为地方行政长官。
(三)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告诉与举劾。严禁越诉。限制卑幼状告尊长。见知故纵法);
2、审判制度("鞫狱"、"读鞫"、"乞鞫");
3、录囚制度。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4、"杂治"。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会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审判程序
① 告劾
A、 鞫狱和断狱:即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和判决。
B、 传复:即审讯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复审,以考察其供辞是否与上次相同。
C、 读鞫:即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
② 上书复审 汉代称乞鞫,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请求复审。
③ 执行 行刑季节: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秋冬之际进行,以顺应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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