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物权法,一物二卖,特殊动产为什么这个情况下,确定物权归属时要以交付为最优先条件,即使登记了的善意第三人也不的对抗交付顺序.就是甲在转移特殊动产时,先与乙订立合同,并交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2 12:51:36
经济法,物权法,一物二卖,特殊动产为什么这个情况下,确定物权归属时要以交付为最优先条件,即使登记了的善意第三人也不的对抗交付顺序.就是甲在转移特殊动产时,先与乙订立合同,并交

经济法,物权法,一物二卖,特殊动产为什么这个情况下,确定物权归属时要以交付为最优先条件,即使登记了的善意第三人也不的对抗交付顺序.就是甲在转移特殊动产时,先与乙订立合同,并交
经济法,物权法,一物二卖,特殊动产
为什么这个情况下,确定物权归属时要以交付为最优先条件,即使登记了的善意第三人也不的对抗交付顺序.
就是甲在转移特殊动产时,先与乙订立合同,并交付,未登记。后甲又就此动产与丙订立合同,并登记。 按说此时应该就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将所有权由乙转给丙,但书上的意思是要按交付为准,由乙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变更登记。

经济法,物权法,一物二卖,特殊动产为什么这个情况下,确定物权归属时要以交付为最优先条件,即使登记了的善意第三人也不的对抗交付顺序.就是甲在转移特殊动产时,先与乙订立合同,并交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交付为要件,如果动产未交付,那么表明上面的所有权也没有转移.
回到你问题,如果与甲订立合同并且交付了,即使没有登记也不影响物权的转移,关键点是动产的物权转移是以交付为准的.
但是不动产的物权转移是以登记为准,如果是房产的话,那么登记了才是物权转移的关键.

题目没看明白。。。。。

首先,取得所有权是这样的
(1)动产:法律行为(合同)+交付=拥有了所有权(特殊动产也是动产,他也是因为交付了才取得了所有权,而登记是为了对抗第三人的)
(2)不动产:法律行为+登记=所有权
那再来说善意取得,你说取得取得,你起码要拿到了所有权才来用善意取得这个法律条款来对抗别人吧。丙是签了合同,可是他未被交付到特殊动产,根本未取得所有权。怎么主张善意取得?你只能说你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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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取得所有权是这样的
(1)动产:法律行为(合同)+交付=拥有了所有权(特殊动产也是动产,他也是因为交付了才取得了所有权,而登记是为了对抗第三人的)
(2)不动产:法律行为+登记=所有权
那再来说善意取得,你说取得取得,你起码要拿到了所有权才来用善意取得这个法律条款来对抗别人吧。丙是签了合同,可是他未被交付到特殊动产,根本未取得所有权。怎么主张善意取得?你只能说你签合同的时候特殊动产登记上是甲的名字,你尽到注意义务,所以甲应该赔偿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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