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关于平庸的恶的报道》的原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8 04: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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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路撒冷审判的特殊与反常之处是如此之多,而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又是如此复杂,以至于无论是在审判期间,还是在审判结束后少得令人吃惊的文献中,全都掩盖了关键的道德、政治乃至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审判理应追问的.以色列自身进一步混淆了问题,在首相本·古里安于审判前发表的声明,以及检察官的起诉中,均列举了审判所应达到的一系列目标,但从法律以及法庭程序看,这些目标都是外在的.审判的目的是伸张正义,而不能是任何别的目的;即使是最高尚的外在目的――例如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顾问罗伯特·G·斯特雷为纽伦堡审判设定的高层次目的:“为希特勒的帝国留下一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记录”――也只能悖离法律的主要功用:审核对被告的指控、伸张正义、慎重裁决.
艾希曼案件的判决书――正如它在法庭内外被解释的那样,其前两个部分是为了回应高层目的理论而写的――再清楚不过地切中了问题的关键:一切试图扩大审判范围的努力都被抵制了,因为法庭不能“允许自身被诱导出自身的领地……法律程序自有其定则,它由法律规定,且不能随审判对象的改变而改变.”不仅如此,法庭一旦越出界限,便不可避免地会以“全面失败”而告终.法庭不仅无权任意行使“调查一般问题的工具”,相反,其权威性恰恰有赖于其范围的有限性.法律之外的问题,“没有人会把我们当法官”,而且,“相对于任何一个致力于研究和思考这些问题的人来说,我们的意见并不见得更为重要.”因此,对于人们就艾希曼审判问得最多的问题――“它有何助益?”――而言,答案只有一个,它将维护正义.
对艾希曼审判的质疑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那些针对纽伦堡审判的质疑,现在被旧话重提:艾希曼是依照一部追溯法、在战胜国的法庭上受审的.其次,是那些专门针对耶路撒冷法庭的质疑,这类质疑要么怀疑法庭的资质,要么批评法庭无视绑架这一事实.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质疑,是针对法庭指控本身以及审判所依据的法律的.指控认为,艾希曼犯的是“反犹太人罪”,而非“反人类罪”――而反对者所得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则是,惟有国际法庭才是审判这些罪行的正当的法庭.
法庭对第一类质疑的回应非常简单:在耶路撒冷,纽伦堡审判向来是作为有效的先例被援引的,既然如此,那么,在国内法的框架下工作的法官们,自然别无选择,更何况连1950年的纳粹和纳粹协助者(处罚)法也是基于这一先例的.“这部特殊的法律”,判决书指出,“和一般刑法典中的其它法律全然不同”,原因在于它所处理的罪行的性质.至于它的可追溯性,或许有人会补充说,只是在形式上,而没有在实体上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因为罪行法定原则只有在适用于立法者所熟知的法令时才有意义;如果突然出现了一种前所未知的罪行,如种族屠杀,那么正义自身要求按照一部新的法律加以判决;在纽伦堡审判中,新的法律是宪章(1945年的伦敦协定),在以色列案中,新的法律则是1950年的纳粹和纳粹协助者处罚法.问题不在于这些法律是否具有可追溯性.――很显然,它们必须具有――而在于它们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它们是否只适用于从前未知的罪行.对于可追溯性的立法,这是一个先决条件,然而在宪章中,这一条件被严重破坏了,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正是建立在宪章基础上的,也许正是出于上述原因,对这些事件的讨论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充满了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