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你曾经回答过一个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特征是:阶级斗争、阶级分析.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8 00:08:41
我看到你曾经回答过一个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特征是:阶级斗争、阶级分析.

我看到你曾经回答过一个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特征是:阶级斗争、阶级分析.
我看到你曾经回答过一个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特征是:阶级斗争、阶级分析.

我看到你曾经回答过一个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特征是:阶级斗争、阶级分析.
假如你要关于他的论文的话我可以发给你的,留下你QQ邮箱就行.
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① 在各派剥削阶级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柢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当然,法与经济以外的其他各种社会因素,例如政治、哲学、宗教等也相互起作用,但这只是一方面的现象,而追究到它的根本,“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② 剥削阶级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到无产阶级时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法律、道德、宗教,在他们看来全都是掩盖资产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偏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2页).只有社会主义法制,才真正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总之,法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阶级社会中,它总是有阶级性的.到阶级消灭时,具有阶级性的法也就不存在了.但马克思主义在肯定法的阶级性的同时,也承认法在历史发展上同其他社会文化一样,都可以批判地予以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在总结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人类历史上的法律文化遗产而创立和发展起来的.  ③ 剥削阶级法学一般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从而模糊了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曲解了国家和法的关系,鼓吹所谓“法律至上论”,把法置于国家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首先,取得政权、统治国家的阶级必须把它的胜利果实,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制度.其次,法律由国家制定,还须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但国家既然制定了法律,就应当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社会主义国家制定了法律,它自己也有必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法律就不能发生预期的效果.  ④ 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剥削阶级的法律都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可以相互模仿沿用,而无产阶级废除了剥削,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则必须创建自己的法制.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那时当然还有调整人们共同生活的各种行为规范,但它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法了.